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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区扶持物流业发展有新税收优惠

日前,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针对物流园区和物流企业出台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以鼓励和支持物流产业发展。

  《实施意见》规定:物流园区和物流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按规定程序审核后适当减免土地使用税。改造利用废弃土地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物流项目,经批准5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经内蒙古自治区批准的物流园区,园区内企业享受与自治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企业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新办第三方物流企业、新办民营运输企业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2年后减半征收3年。生产和商贸企业剥离物流功能,组建具有法人资质的物流公司,自物流公司注册登记之日起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2年后再减半征收3年。对纳入国家试点名单的物流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仓储业务分包给其他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企业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税的计税基数,实行差额纳税。物流企业进口物流设备,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为物流企业购买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设备投资的10%在政策规定期限内可抵免应纳税额。物流企业并购重组,全额返还并购重组涉及税收的地方分享部分。